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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CCF违反约定选择性取消一选手成绩致科协,CCF,NOI委员会,杜子德的公开信

2024-06-11 01:55:27 By randacc1650

前记:因作者尚无能力与精力独自撰写一文,因此本文是对《关于CCF无规定选择性取消NOIP选手成绩事件致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NOI科学委员会,并致杜子德同志的公开信》的粗劣的模仿,并且难免有不准确之处,请见谅。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NOI科学委员会、杜子德先生敬启:

首先,请允许我对前不久发生在贵学会的事表达诚挚的告慰和深切的哀思。

前不久,即公历公元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星期六,农历甲辰年四月廿五日。在这个寂静的夏日,在红日正于中华大地上高悬的午间时分,一篇题为《关于山东某选手在休学期间参加NOI系列活动的处理决定》的公文赫然出现在贵学会所主办的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的官网上。这篇文章实在可恶,作者其人对学会攻击之情、抹黑之义溢于言表。我见此文,不免义愤填膺,一日不为学会据理力争、正本清源,则寝食难安。

在文中,此人决定取消这名选手的NOIP2021成绩以及奖项、NOI2022山东省队资格、NOI2022成绩以及奖项,并对选手所在学校和省组织方通报批评。查此名选手层代表山东省队在NOI2022摘得金牌并获得IOI2023国家集训队资格。那么,其到底违反了哪条纪律规定,以至于遭受如此严重之惩罚呢?

此人一开篇便给出答案了:这名学生在“于休学期间参加NOIP2021及2022年山东省选,属于违规参赛”!好吧,原来是学会想证明这名学生的参赛资格不合规。可是,学会所主办的NOI及其附属NOIP毕竟是一项明确列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的全国性竞赛。这项被教育部认可的竞赛的成绩,总还是和强基计划、IOI集训队保送这些升学机会有所联系的。在这项竞赛中取消选手成绩的能力,不得不说是一种公权力,而公权力向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想来发文者也懂得此法治道理(毕竟他是无比熟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法律法规与道德的),因此他总要找一项规定来安在学生们的头上。可是,他翻遍了故纸堆,不论是人大通过的法律、教育部制订的规章、主管部门的《中国科协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还是计算机学会自己的《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条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组织指南》以及各下级单位的《省队选拔方案》,竟然都没规定在“休学”期间内参加竞赛是一项足以危害竞赛公平、取消成绩的罪行呢!

此人在找不到罪行之后,反倒在《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组织指南》中以“在校”为关键字找到了其第六条,竟然是“凡初、高中阶段的学生和同等年龄段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均可以报名参加”。可是,经查休学期间此选手仍然在校,并且其在校年限完全符合“不含2022年高三毕业生”的规定。这下,这名学生的参赛资格不是就合情合理,和取消成绩的目的毫无关系了吗?于是此人只好寻找那些捕风捉影的帽子了。可惜,无论是教育部相关规定、CCF以及其省组织单位的条例还是该选手所在学校之规定,都没规定休学期间此学生将不被视作在校、在籍、在读的学生。可是别说,还真让他想到了一招!

这招是什么呢?瞧瞧,只要我把休学定义为“不在校”从而使其违反《指南》中的“……凡初、高中阶段的学生和同等年龄段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均可以报名参加……”中“在校”两个字眼,再装进《中国科协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第十章第九款“选手违规行为”中的口袋罪“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中,把取消选手休学期间及后续成绩和奖项定义为第五款中“根据情形给以”的处罚,这不就可以使其成为违反一切未明确规定时皆适用的处罚,就可以抛开一切争议不谈从而成为“违规参赛”做出的合情合理的“决定”了么?至于“根据情形给以处罚”到底能否包括“在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取消成绩以及奖项”,“休学”又有何含义,该选手的实际在校时间如何,是否实质上影响公平,CCF之前做过什么阐述,那位“伪”参赛者怎么可能想得到呢!

此人想到这里,似乎终于松了一口气而觉得自己的处罚合理了,似乎终于觉得要求“在高一后的休学期间参加竞赛”和“取消后续一切成绩以及奖项”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了,似乎终于说明自己依仗的学会的公权力可以躲在对教育部、学会、省组织方、学校规定的曲解后头,绕开繁杂的规范为所欲为了。于是,他暂且放下了为取消成绩寻找依据的脚步,转到另一件事上来了。

另一件事是什么呢?那就是按照他写出的处罚理由“休学”,违犯的学生就数不清哩!与这名同学同省、参加同年NOI,并取得银牌以及强基计划第二类考生(俗称“破格”)资格的选手徐某睿,就曾于2021年暑假起复读(民间称呼中的“复读”,实际上为休学一年)一年,并于期间参加NOIP2021、山东省省队选拔,并活动资格代表山东省队参加NOI2022。那么,以“做干净的奥赛”的崇高目的乔装打扮,把此类人全部取消成绩以及奖项不就好了吗?当然不好了!毕竟要是毫无规定就调查并取消无数名选手的成绩和奖项,必然导致诸君的大反对,那怎么达到安稳“教育”的目的呢!可是,又如何能让自己在数百选手中只看到一个人的“在休学期间不属于在校生,因此不具备参加NOIP2021和NOI2022山东省省队选拔的资格”呢?当然是因为只有取消他一个人的资格代价最小、效果最大了!加之以“鉴于该选手在整个过程中并非主观故意隐瞒事实,且NOI山东省组织单位负有审查责任,因此CCF不再对其予以进一步处罚”,就可以起到抓住选手把柄的同时使他人信服的作用了!这样,要是有人问“如何举报”,只要搬出对举报人保密的义务;要是有人问“NOI山东省组织单位在审核NOIP参赛资格时把关不严”为何漏掉了其余数十上百的选手,只要怪省组织单位调查不力,责成重新调查;要是有人问为什么不依据《条例》第十章第十九条“除参加由主办单位组织的培训外,学生停止正常课业到校外参加NOI专门培训,给予警告或不得参加NOI活动的处罚”判定所有参与学校竞赛团队或相关机构训练期间的参赛资格为不合规并取消其停课训练期间及后续的成绩,只要说已责令省组织单位调查并警告不就好了吗;要是有人问为何不受理其它参赛资格不合规的举报,只要说公示期已经结束;要是有人问“这名同学为CCF以及竞赛做出如此巨大的贡献,不惩罚其他选手却针对性地惩罚他不合情理”,只要说这就是“做干净的奥赛”必要的牺牲不就好了嘛!谁让那些“你们”愚蠢,不看到处罚公告就想不到还可以通过举报休学期间参赛来取消别人成绩呢;谁让那些“你”树大招风却又渺小无助,做出的贡献越多越能被学会用作杀鸡儆猴的实例呢?

既然把前者——即为何能曲解条例约定随意处罚学生——论述清楚,甚至不必明说处罚学生为何在无数相关事例中独爱这名选手,此人的公文也该作结了,只要最后署名NOI竞赛办公室,就能把以上两个责任和歪理都推在独立社团法人、中国计算机学会的头上啦。只要于星期六中午发送公告,学会就会于周末休息日难以应对。可惜不是每个人都支持此篇公告,以至于三天之后,公告才得以顺利发出来!可这并没有打乱他的如意算盘,过了两天,事情自然生米煮成熟饭了!

到那时,被处罚的学校,痛感不公的同志诸君,将只会批判中国计算机学会滥用主办方权力,将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竞赛条例的选手取消成绩及奖项了。

到那时,他们就还会搬出《中国科协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的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声讨学会事实上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科协应当主管监督了。

到那时,他们就怀疑这种无规定依据的选择性判罚给了利益输送、权力寻租以空间,或是某些学校机构为了维持自己的训练资源优势、为了打击对竞赛训练领域有卓越贡献者而采取的阴险手段,或至少给了私相授受、恶意举报以机会了。

到那时,他们就会在最低限度上,至少要求CCF撤回一切以“该选手在休学期间不属于在校生,因此不具备参加NOIP2021和NOI2022山东省省队选拔的资格”“当然不具备2022年代表山东省队参加NOI2022的资格,故其参加NOI2022的成绩无效,取消其NOI2022所获奖项”为口实的无规判罚,公告承认错误、说明情况,以维护学科竞赛之教育公平和公信,并作坚决的斗争了!

可是这一切,都和处罚公文的作者没有关系了。任何类似的申诉,他都可以置之不理。

如此一篇欲陷学会于不义的公文,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学会主办的竞赛网站首页,不能不让关心学会、热爱计算机教育者痛心。也许此前学会诸多不良事件皆为此人撰写之公文导致,他们可以原谅亦或无法发现此乃此人之作为,因此试图撰写檄文之人未免会三思其是否合适。可是这篇公文之恶劣等事实,已清楚地证明了公文乃别有用心之人的作为,并且任何向公文作者的劝告均为徒劳,他们不得不诉诸尖锐的批评以解决问题。

但好在事情尚可收拾,一切后果尚可逆转,只要立刻撤回一切以“该选手在休学期间不属于在校生,因此不具备参加NOIP2021和NOI2022山东省省队选拔的资格”为口实的无规判罚,恢复这名选手的一切成绩、奖项以及IOI2023国家集训队资格,公告说明情况,并责令公告作者以反思,保证一切处罚皆要合理合规,以维护竞赛之教育公平和公信,广大师生自然会和公义、和法治站在一起,完善教育规范,消除不公风气,支持学会加强学科竞赛的精神文明建设。毕竟,当前师生还要借助学会主办的竞赛来参与和发展算法、计算机基础教育。朴素的公正愿望,满足这些也就可以缓和了!

此致

佚名

2024年6月11日

附则1:中国计算机学会主办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网站上的处罚公告原文:https://www.noi.cn/xw/2024-06-01/8233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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